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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“艳照”索财获刑半年

偷得相机发现他人隐私

新闻午报  2008年03月03日

  本报讯一小偷入室盗窃得一相机,发现其中有机主及女友的“艳照”,遂起意敲诈。记者昨天获悉,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,判决方帅有期徒刑6个月,退还赃款人民币3500元。

  去年11月1日下午4时许,方帅进入新村路某小区小杨家入室行窃,偷得一台数码相机。当晚他打开相机翻看里面的照片时,发现里面有几张男女裸体照片和一段性爱录像,遂将相机内存卡保留了下来。方帅写了一封信给小杨说,如果想拿回内存卡,就打信上的电话。

  小杨起先发现家中门锁被撬时,并未注意到相机丢失,便没有报案。一周后小杨收到敲诈信,这才意识到大事不妙,马上报了案。之后,他联系到方帅,同意用3500元把内存卡“赎回”。第二天,小杨把约定好的金额汇入方帅指定的账号后,方帅却再也没有出现。

  2007年11月27日,方帅被警方抓获。庭审时,他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  特别提醒

  

  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应加以严密妥善保管,一旦发现隐私遭他人利用,应及时报警避免进一步遭受名誉或金钱上的损失,切不可因心理顾虑与不法分子交易,纵容违法犯罪活动。□记者|卢晓华|报道

  

  

 

 

 



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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